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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密工作制度

来源:临城县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0-09-09 15:35:48 阅读量:1038

一、文件保密

(一)文件保密包括秘密以上文件及档案、资料、证词材料、图片等的保密。

(二)对草拟、审批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文件,形成的草稿、未定稿、讨论稿或征求意见稿,要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,不得随意扩大知晓范围;县纪委编发的文件、通知、通报等,要按规定范围发放,原稿由办公室和主管室及时存档。

(三)文件印制要由起草室明确专人负责送印、校对和装订。对一些重要材料印制过程中加印的份数或多余的页码及残废页、衬纸等,要及时予以销毁。复制文件、材料要按规定报批或请有关领导批准,要严格限定复制份数,不准到社会上营业性单位复制秘密文件。

(四)对签收的上级文件,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登记、分发和管理。寄送文件要按规定通过机要途径;送取文件者不准携带文件去商店、市场或其它公共场所,不准让办理其它公务的同志捎带文件。

(五)批办、阅办、传阅、借阅文件要由专人负责,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,不得横传文件。

(六)清销文件要严格清点登记,报有关领导批准后,到指定地点由两人以上监销。

(七)收发、传递和外出携带绝密文件,要指定专人负责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不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、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,不得复制和摘抄。

二、会议保密

(一)凡涉及秘密的有关会议,出席、列席人员要严格限制,由有关室拉出名单,送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确定。

(二)参加会议人员,不经批准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内容和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、决定以及决议、决定形成过程中的讨论情况。

(三)重要秘密内容由专人记录,其他人不准录音或记录。

(四)不经批准,不得私自印发领导同志的讲话记录。

(五)会议发放的文件、资料涉及绝密的,休会时要收集起来,由专人统一保管,个人不得带到家里和公共场所。

(六)新闻部门刊发会议消息要经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常委审核。

(七)会议结束时,要对会议场所、住宿地点进行一次保密检查,看有无重要文件、材料遗失;对会议发放的有关文件、资料进行清点,应收回的全部收回。

三、案件保密

(一)不得将检举人、证人的姓名和检举材料、证明材料告诉被检举人和有关人员。

(二)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。

(三)对办案中不同意见,要找主管领导反映,不得外传。

(四)常委会讨论案件情况不准向外泄露。

(五)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要主动回避,即:案件被检举人的近亲属;案件的检举人、主要证人;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;与案件有其它关系,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查处的。

(六)案卷材料、常委会讨论案件的记录,要有专人负责保管,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便翻阅。

四、计算机保密

(一)各室涉密计算机应专人专管,严格遵循“涉密计算机不上网,上网计算机不涉密”和“谁上网谁负责”的原则。

(二)笔记本电脑应专人专用,不得私自带出工作场所(单位或办案地点),电脑内存储的涉密信息应及时转存到保密设备中,谨防丢失泄密。

(三)涉密计算机应设置用户口令,防止非法用户对非授权数据的访问。

(四)粘贴计算机警示标签,明示计算机的密级、用途和使用范围。

(五)对涉密计算机、U盘实行编号,确定密级,登记在册,专管专用。

(六)任何人未经主管领导批准,不得擅自使用个人的存储设备保存、复制、转移涉密信息。

(七)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移动硬盘、U盘,如确需使用,要注意查杀病毒,谨防计算机因感染病毒而泄密。

(八)用计算机输出涉密文件、资料的废纸要及时销毁。废旧计算机、硬盘、U盘由单位统一清理回收或交给指定单位销毁,不得随意丢弃。

(九)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,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,计算机系统使用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,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。

五、其它保密事项

(一)承办领导机关、领导同志的电话、电报和信件等,涉及秘密内容的,承办人要严格保密。

(二)承办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交办的各项任务,其中涉及秘密内容的,要严格保密。

(三)为领导同志服务,他们的一些言论、意见等需要保密的,要严格保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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